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不同组织形式的组建条件,根据当地信用社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产权制度
根据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
1.提高入股额度。在清理规范信用社原有股金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提高入股额度。原信用社社员按自愿原则入股;不愿入股的,原有股金予以清退。
2.扩大入股范围。强化出资人对信用社经营的监督职能,除农户、信用社职工外,吸收农村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法人入股。
3.设立新的股本结构。股本结构按股本金来源和归属分为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按投资性质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股东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资格股股东中的农户股东,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的服务。自然人股东的资格股起点金额一般不低于1000元,法人股东的资格股起点金额一般不低于10000元,具体起点金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原则,主要体现信用社为农服务的经营方向。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基础股金外形成的股份。股东应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股东凭持有的投资股份额取得投资分红,承担相应风险,并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投票权重。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投资股每增加多少额度相应增加的投票权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单个自然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信用社职工持股比例控制在25%以内。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农村合作银行和县级统一法人联社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分别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和5%。
对资大于债的信用社,清产核资后其积累部分首先要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其次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账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作为信用社附属资本;仍有剩余的,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对清产核资后资不抵债的信用社,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实现零资产启动。
(三)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起信用社决策、管理、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由入股自然人和法人选举产生,其中自然人中的农民代表可以乡镇为单位推荐产生。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主要决定信用社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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