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加强财政支持。各级政府性专项资金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优化支出结构,从侧重扶持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向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转变。整合各类扶持资金,加大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科技孵化器创设、晶牌战略实施以及园区共享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主动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基金。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投资为主的公用事业等项目。
18.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把民营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从民营企业的特点出发,改进信贷管理方式,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依法为民营企业及时确认土地、房产等权属,颁发相关证书,方便企业申请抵押贷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票据业务和授信业务,对业绩优、资信高的民营企业探索实行信用贷款。推进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募集、收购等多种途径在境内外上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加快培育和发展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
19.完善人才支撑。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在政治待遇、政府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人才公平对待,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对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加快培育职业经理等人才市场,努力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配套做好社会保障、人事档案、户籍管理等相关衔接工作。努力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体系,形成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华的有效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聚才、育才和用才环境。
20.健全法制保障。依法加强私人财产保护。进一步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积极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体系,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合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提供世贸组织规则咨询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起诉、反倾销应诉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服务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