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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

  13.促进企业文化创新。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大力弘扬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商业道德,积极倡导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公司文化。积极推动民营企业树立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经营宗旨,把追求经济效益与履行社会责任有机统一起来。引导民营企业尤其是家族制企业确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业缘理念,根据企业实际,挖掘和提炼自身特有的精神内涵,形成具有较强凝聚力和生命力的企业特色文化。
  四、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4.放宽市场准入。全面清理和修订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除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领域。凡是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均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深化电力、交通、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完善行业竞争机制。建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通过项目法人招标、现有设施产权转让等途径,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教育、医疗、保健和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登记备案制。
  15.简化企业注册登记。认真实施企业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对企业注册登记确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公开办事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实行“一站式”并联审批。民营企业设立时除需办理环保、规划、用地、消防等法定许可手续外,不再另设前置条件。放宽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一次性到位有困难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分三年注入;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为1000万元。放宽企业申办限制,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的,非关键条件欠缺但近期能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对企业在工商领域开展无经营范围登记制试点。
  16.控制商务成本。加快“五大百亿”工程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和调度,努力缓解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瓶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加强对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事业和垄断经营产品的成本监审和价格管理。在土地、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供给和价格方面,对民营企业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除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两级财政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擅立名目收取行政事业费。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服务转变为强制性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信用浙江”建设步伐,坚决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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