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推动民营经济外向拓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与合作,努力提升整体素质。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合作与交流的有利时机,积极到上海设立信息、技术和营销中心。鼓励民营企业到东北、中西部等地区开展企业购并、资源开发和市场开拓,实现低成本扩张。简化民间资金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尽力满足民营企业用汇需求,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生产基地、研发机构、销售网络。继续加快实施外贸主体多元化,对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备案制。整合涉外监管和服务资源,改革进出口货物查验方式和机制,加快实现跨关区无障碍通关。建立健全国际贸易壁垒应对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各类进出口配额以及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的摊位,面向各类所有制企业合理分配。简化企业人员出境审批手续,对参加境外展览会、洽谈会的民营企业,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境手续。
三、进一步推进民营企业创新
10.引导企业制度创新。在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寻求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革,形成开放多元的产权结构,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建立科学的企业决策机制和制衡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实行相互参股、收购兼并、外资嫁接等多种途径加速发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引导延续家族制经营的企业,在保留原有产权结构的基础上,突破自身局限,创新治理结构,形成有利于进一步发展的经营机制。
11.加快企业科技创新。推进民营企业以共建技术中心、联合技术攻关、共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为载体,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紧密合作,努力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数据库和公共检验检测系统,发展民营科技型服务企业,完善技术市场和风险投资机制,健全主要面向民营经济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据实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工业盈利企业,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民营企业实行技术改造以及生产和销售高新技术产品,可同样享受有关税收、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保障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所有单位的合法权益。
12.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实施民营企业管理信息化工程,推动企业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发展电子商务,提高运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培训投入,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培训。实施民营企业品牌经营工程,强化质量管理,积极推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认证,加大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国内先进行业标准力度,引导企业注重产品创意、工艺设计、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健全财务、分配、成本、人力资源等基础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浙江制造”的整体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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