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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3年11月11日 京劳社办发[2003]18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建筑单位:
  为保障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我市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贯彻两部《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严重,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的影响了首都的社会稳定。为此,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的有关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做好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号令)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的标准和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行业协会和工会按照《通知》的要求,应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依法办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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