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财政视实际情况每年划拨一定专款,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免疫和强制扑杀补偿、动物疫情预备队人员培训等。
2.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和强制扑杀的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3.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经费(包括人员防护和补贴、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现场消毒、强制免疫等经费)及建立禽流感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经费,在市财政设立的“防灾救灾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技术和人员保障。
1.国家设立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分级负责全国或本区域的禽流感病毒分离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及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
2.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3.国家和省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4.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5.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兽医专家库,以备突发禽流感疫情时成立禽流感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负责现场诊断和病料采集,提供控制和扑灭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
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及相关规定,并执行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控制和扑灭禽流感疫情的有关措施。
(二) 国家和省对突发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本预案。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2.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及管理
3.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附件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成。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
(二)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
(三)公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