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发生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并发布封锁令。
(7)必要时关闭禽类观赏园。
6.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7.解除封锁。
疫区落实上述相关措施,从无害化处理措施结束次日起,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经人民政府核准后发布解封令。
8.档案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与指挥部有关文件和资料一并归入档案。
9.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动物防疫的各项工作,加强疫情监测,严禁未经检疫和来自疫区的禽类及禽类产品进入。必要时可对本地区的禽类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接种,防止疫情发生。
10.停止预案。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疫区解封,上级应急预案停止后,指挥机构即可宣布停止本级应急预案。结束24小时值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进行预备状态,有关人员回原岗位工作。
上述2—8点所列措施仅在疫情发生地实施,4—6点所列措施必须在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级市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械、防护用品和其他疫情处理必需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相应贮运条件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免疫和防治知识宣传以及动物疫情预备队人员培训、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建设与更新、强制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