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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集病料送广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实验室检测,同时对发病禽群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在接到报告后在1个小时内将情况报到广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上报情况的同时,必须报告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如发生地跨越本级行政区域,应及时向相邻地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通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二)控制措施。
  确认疫情后,市和区、县级市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措施的具体技术规范,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标准,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的建议执行。
  1.启动预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机构(指挥部)收到疫情确认结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随即进行待命状态。
  2.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划定疫区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4)严禁无关人员、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5.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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