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有关部门。
计划、财政、公安、卫生、科技、工商、商业、交通运输、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等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在政府的协调和监督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应急措施快速、有效,落到实处。
计划部门要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计划。
财政部门要保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紧急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外围警戒及社会治安的管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及时处理疫情。
科技部门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和经费投入,做好应急控制技术储备。
工商部门要负责禽类批发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消毒,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业户按有关规定做好防疫工作。
商业部门负责超市、肉菜市场的检查和消毒,确保疫区禽鸟不能进入超市和肉菜市场。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检查,坚决堵截从疫区来的禽类,特别注意检查收缴从疫区来的旅客所携带的零星禽只,防止流入我市,并协助做好防疫物资紧急调运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动物防疫物资的质量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入和传出。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军队驯养、饲养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动物疫情控制的应急工作。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客观、准确地报道疫情,积极宣传有关的防治措施和防护知识。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疫情处理、宣传和农民稳定工作。
4.畜禽行业协会要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动各会员养禽场、家禽交易市场和农户,落实各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措施。
三、应急措施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县级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动物疫情接报值班登记制度和台帐,设立值班和总值岗。接到报告或发现上述情况后,值班人员必须详细了解疫情发生地地址、禽类存栏量、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开始死亡时间、死亡量、邻近禽场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连同接报时间一并作详细记录后,立即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立即派两名以上具备兽医师或以上职称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流行病学分析,作出初步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现场诊断专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