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助街镇残联登记上报在暂住人口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
第十四条 建立残疾儿童年度通报考评制度。对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及时发现新增残疾儿童并按要求登记上报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疏忽失责或故意瞒报、漏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2.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3.广州市医疗保健机构残疾儿童登记报告工作程序
附件1: 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
一、视力障碍
(一)≥6岁儿童:
直接检查视力,好眼最佳矫正视力①(注:①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的镜片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为准。)低于0.3。
(二)<6岁儿童:
1.0—6个月婴儿:有完全性白内障末手术或晚期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或毁损性眼外伤等基础眼病者。
2.6个月一6岁婴幼儿: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
(1)视力检查:不追光或仅有光感、眼前手动者;
(2)电生理检查:VEP(视觉诱发电位)或ERC(视网膜电图)无波形或重度损害。
二、听力障碍
以电测听等客观检查结果进行判定,语言频率平均听力②(注:②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指言语频率为500赫兹、1000赫兹、2000赫兹的平均数;如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以听力损失轻的一侧为准。)损失大于41分贝者。
三、言语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一项以上者:
(一)儿童的语言发育没达到与其年龄相应的水平;
(二)各种原因导。致已获得的语言功能受影响或丧失;
(三)4岁以上儿童言语清晰度差、影响交流;
(四)因神经病变导致语言肌肉的麻痹或运动不协调所致的言语障碍。出现说话费力、音量单一、语调异常等,甚至不能发音。
四、肢体功能障碍
满足以下条件1项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