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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的通知

  (四)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督促教育系统内各类教育机构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和落实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迁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残疾儿童的登记上报工作。
  (六)市人口计生局:负责组织对优生优育、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首报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将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例给予首报残疾儿童的上报单位适当的补贴。
  第六条 残疾儿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评定按照《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标准》执行。
  第七条 残疾儿童的上报、核准和统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统计上报的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应分别注明是本市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二)各有关单位对首次诊断或发现的残疾儿童要及时填写《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并于每年1月15日至30日和7月15日至30日报送市残疾人事业信息中心。
  (三)市残疾人事业信息中心负责将全市报送的资料整理汇总送市残疾评测所,市残疾评测所负责对上报的残疾儿童逐一进行核准。
  (四)市残联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统计分析结果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由市残联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协助,分阶段对负责登记上报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待前来咨询、治疗有致残疾病的0至14岁患者时,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领证,应视为首次发现残疾,按照《广州市医疗机构残疾儿童报告工作程序》,时填写《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接收0至14岁儿童时,应详细了解接收对象的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询问是否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办理接收的人员应当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一条 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迁移入户手续时,对迁入的0至14岁儿童,应向申办人询问其身体状况,发现有残疾障碍的,应具体了解是否已在本市进行残疾登记。如未登记的,作为首次发现残疾,即时填写《广州市残疾儿童初筛报告卡》。
  第十二条 街镇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0至14岁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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