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自查与整改阶段(5月2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级市要认真督促、指导“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按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开展自查自改,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火灾隐患。对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要依法处理。
  (四)验收总结阶段(8月1日至31日):8月1日至15日,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开展“三小”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8月16日至31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大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的工作力度,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防止走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避免矛盾激化。
  (二)部门联动,加强执法。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由区(县级市)政府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对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属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由安监、消防、工商、卫生、体育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场所,由建设、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清理;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经贸、安监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治理,确保“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有设施、逃生有出口、安全有保障。
  (三)广泛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地的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从2004年4月至6月,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百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将专项治理要求向社会公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本部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向群众传授消防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