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6.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
(二)公众聚集场所治理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的治理以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为治理重点。具体的内容是:
1.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2.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锁闭、封堵或占用;
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要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按消防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完整有效;
5.按规范要求限制人流量;
6.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宾馆、旅馆的客房和商场内不得违规使用明火;
7.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8.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落实到位;
9.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凡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都要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坚决予以整改;
(二)对建筑物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要予以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取缔;
(四)已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要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对经整治达不到要求或拒绝整治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发动、调查摸底、自查与整改、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4月9日至4月20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并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层层动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实。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为专项治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21日至5月20日):各区、县级市要在2001年以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摸查,准确掌握公众聚集场所、“三小”场所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摸查情况请于5月20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