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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三小”场所
 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4]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
          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三小”场所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明电[2004]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4年4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三小”场所治理范围。
  1.小档口: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小商店、营业性小餐馆、小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2.小作坊:设置在民用住宅内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小作坊;
  3.小娱乐场所: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治理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卡拉0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厅;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图书馆和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7.医院;
  8.旅游景点和文物古建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三小”场所治理内容。
  1.不在“三小”场所内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超过1人);
  2.不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用油;
  3.不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4.确因需要设置的厨房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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