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每年完成本年度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工作任务之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并协助交办单位做好评选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或提案)的工作。其中,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件数(含主办、协办)达到10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当拟出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交办单位1份。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沟通指导,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承办单位交流经验和学习培训;同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考核,促进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承办单位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二)办理答复文件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草率应付、马虎了事的;
  (三)接办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后对交办单位确定的承办单位有异议,但又不按规定期限提出调整意见、贻误工作的;
  (四)遗失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交办件的;
  (五)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答复又不及时说明理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文件格式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或B或C或D)类
                          (办文编号)

            对广东省  届人大  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