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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04]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研究、答复和督促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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