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下列问题,讨论中存在争议:
股权转让款已经实际交付,公司尚未办理股权转让确认或变更登记即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受让人能否向股权转让人主张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公司股东身份的取得,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外,还应当共同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以明确股权受让人股东身份。在公司办理确认股权受让人股东身份之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收益权无法实现,不再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向股权转让人主张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第二种意见: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股权受让人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公司尚未办理转让后的股权确认或变更登记即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致使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收益权无法实现,股权受让人只有在《
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第
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才有权请求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该类诉讼,应当由股权受让人承担举证责任。
经专家论证,“指导意见”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合同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当事人要求撤销或解除已经生效的合同,应当符合《
合同法》第
五十四条、第
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难点在于,公司章程与《
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法律适用原则,争议焦点为如何界定《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一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裁判结果的不统一。
例,《
公司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