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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对下列问题,讨论中存在争议:
  1.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要求清算的诉讼?
  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第二种意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在未召开股东大会前,提起诉讼的股东亦是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对其要求其他股东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经专家论证,“指导意见”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理由是: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终止,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进行清理。清算成为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必以股东大会决议作为前置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掌握与公司清算有关的公司档案文件、财务账簿以及印章等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向清算组交付上述物品导致清算组不能清算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清算法人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清算是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不能行使时,清算组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清算组工作制造障碍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作为被告。
  第二种意见:清算是全体股东的义务,该类诉讼应当以已经履行义务的全体股东为原告,以不履行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为被告。另认为,清算组如未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合法印章,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经专家论证,“指导意见”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理由是: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议产生;代表全体股东直接进行清算活动,能够代表全体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问题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焦点在于,确认股东资格是以实质要件——出资,还是以形式要件——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为标准;形式要件中又以哪一种为标准。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倾向,其一,以工商登记为标准;其二,以股东名册为标准;其三,以是否实际出资为标准。
  经专家论证,“指导意见”提出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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