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与行为准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公司章程与《
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判定所涉法条的性质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凡所涉法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即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五、其他问题
23.已经被法院判决限期清算,并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对于清算组已经确认但拒绝清偿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及审理原则?
清理债权债务是清算的内容之一,属于法院判决清算的执行内容。对于清算组已经确认的债务,清算组对债务清偿无异议,但不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判决限期清算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算组对债务的清偿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对清算组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为保障各债权人对于公司清算后的财产平等受偿的权利,便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该类案件应当由判决限期清算的法院一并管辖。
24.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发之日起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如本“指导意见”中的具体意见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公司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伴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公司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各民事主体围绕着公司活动而产生的利益冲突也日益增多。2000年始,我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公司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为56件;2001年出现大幅度增长,达132件,同比上升135%;2002年427件,同比上升223%;2003年819件,同比上升92%。
对于我市三级法院来说,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尚属于新类型案件,案件数量相对少,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在我市法院民商事审判中的首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作出很多属于探索性和开创性的判决,法官经验的积累和理论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各法院普遍感到审理此类案件难度较大,且由于各法院所处地理位置及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案件审理水平呈不均衡状态。在各法院已经审结的涉及公司纠纷案件中,从程序到实体均存在裁判不统一的问题,同类案件不同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直接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国《
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经过十年经济的高速发展,《
公司法》立法的不足已经显露,其法条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以及相关制度的缺位,加大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导致了审判实践中出现裁判结果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为此,我们成立了课题组,重点研究我市三级法院2002—2003年审理的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以及各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涉及公司纠纷疑难案件,多次召开三级法院和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论证会、研讨会,根据我市法院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的情况、特点,形成“关于审理涉及公司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调研报告,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讨论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召开专家学者、三级法院共同参加的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形成送审稿,于2004年2月9日报请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