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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处理办法

重庆市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处理办法
 (渝办发[2004]136号 2004年5月12日)

  第一条 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本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可按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设在市中小企业局。
  第四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一律不收费。
  第五条 市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负责履行以下职能:
  (一)受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各部门的投诉,提出意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督促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三)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投诉事项及办理情况,并根据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分析民营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区县(自治县、市)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的业务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采取面谈、信函、传真、电话和上网等方式投诉,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投诉对象、投诉事由、投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投诉中心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必须作好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第八条 投诉中心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转交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须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研究、处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承办行政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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