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企业五十强评选办法
(渝办发[2004]136号 2004年5月12日)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特制定全市民营企业五十强评选办法。
一、参评企业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中除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
二、参评企业条件
参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发展能力较强,诚信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建筑及其他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当年无亏损,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重大污染事故。
三、评价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考核指标体系采用权数的形式对企业进行计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营业收入(标准值为5000万元,权数为20);
(二)固定资产净值(标准值为1000万元,权数为10);
(三)年平均职工人数(标准值为300人,权数为15);
(四)利润总额(标准值为300万元,权数为10);
(五)上交税金(标准值为200万元,权数为20);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标准值为40000元/人,权数为10);
(七)发展指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上交税金分别比上年的增长幅度(标准值分别为5%,权数分别为5)。
具体计算方法为:
企业得分=∑(某项指标报告期末数值/该项指标标准值×该项指标权数)
附加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每项加5分,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称号每项加3分;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每项加5分,获得市著名商标称号每项加3分,既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又获得市著名商标称号取其高项加分。
用权数法对各企业进行综合计算得分,加上附加分即为企业总得分,按总分高低进行排序,取前五十名为重庆市民营企业五十强。
四、评选实施程序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将五十强民营企业申报表、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一并报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5日前报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中小企业局内)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