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员工50名以上、当年发展了新党员的企业,每个企业加1分;有员工100名以上、当年建立了党组织的企业,每个加1分;当年企业党建工作获中央及市级表彰的,每个企业加3分、1分。
以上(1)至(4)项加分项目中,如一个企业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加分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根据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评价考核结果依次确定排名,取前10名区县(自治县、市)予以奖励。
(二)区县民营经济发展奖考核
为了鼓励欠发达区县(自治县、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设立“区县民营经济发展奖”。对民营经济发展速度高,经济效益提高快,社会贡献大的区县(自治县、市)给予表彰奖励。
1.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民营经济增加值、入库税金额、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
2.考核评选办法。对除民营经济十强区县外的30个区县(自治县、市),按其民营经济增加值、入库税金额、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长幅度,确定排位名次,并以排位名次分别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的得分之和为总得分(各项指标的权数分别为20、30、20、15、15)。按总分高低取前5名予以奖励。
三、考核资料的申报、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统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汇总各项资料,并审核盖章认定(入库税金须经税务部门的审核认定;企业党建工作需经组织部门审核认定)。所有申报资料均于次年2月15日前报送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中小企业局内)考核计分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市政府每年对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评选出的民营经济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民营经济十强区县”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奖金,奖励十强区县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8万元、第三名6万元、第四至十名各5万元。
对评选出的获民营经济发展奖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区县民营经济发展奖”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奖金,各奖励奖金3万元。
(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获奖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发展指导部门的其他个人奖金,按不超过单位责任人奖金额度的60%计发,资金自筹。
五、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