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办法
(渝办发[2004]136号 2004年5月12日)
根据《决定》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营经济发展指导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民营经济十强区县(自治县、市)考核
主要考核民营经济增加值、入库税金额、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等项经济指标,采用按总量排序和增长幅度差(减)分、超(加)分的方式计分,综合评选“重庆市民营经济十强区县”。具体计分评选办法为:
1.民营经济增加值按总量排序,第一名计2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增加值比上年增长20%得20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2.民营经济入库税金按总量排序,第一名计3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15%得30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3.民营经济从业人员按总量排序,第一名计20分,其余按比例计分。从业人员比上年增长5%得20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4.民营经济工资总额按总量排序,第一名计1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15%得15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5.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总量排序,第一名计15分,其余按比例计分。投资总额比上年增长20%得15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6.附加分。为提高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特设附加分。
(1)当年无亏损、营业收入上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每个加0.5分;上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建筑业及其他企业每个加2分、4分、6分。
(2)当年无亏损、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每个加2分。
(3)当年在重庆海关自营出口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加1分、2分、3分。
(4)获得“重庆市民营企业50强”的企业,每个加6分。
(5)当年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新产品奖、名牌产品称号的,按国家级和部市级每个加6分、2分。
(6)当年被市局级以上确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每个加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