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支持项目评审;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 列入重点发展规划和属于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出口创汇等方面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
第八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无偿拨款、贴息、投入资本金等方式使用专项资金。
(一)无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管理咨询等工作,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施清洁生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技术进步项目贷款的贴息等。
(三)投入资本金。主要用于支持组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开发新产品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房地产投资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报送的主要材料:
(一)企业关于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
(二)企业拟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的审批许可文件;
(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章程;
(五)企业代码;
(六)企业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
(七)银行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一)区县(自治县、市)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初审后,再联合报市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级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确定:
(一)需要综合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人员评审。
(二)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联合行文,明确扶持项目、资金安排数额、资金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