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渝办发[2004]136号 2004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确认,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组成: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捐赠资金;
(四)其他资金。
捐赠资金,指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用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资产或财产权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支持创业培训和政务代理等创业服务;
(三)支持技术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