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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

  (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牵头处理,相关行政机关协办。
  (四)对重大复杂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处理。
  第九条 如投诉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并提出了较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的,由投诉中心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处理或解释说明。
  第十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终结:
  (一)经投诉中心或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四)投诉人无故不参加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的;
  (五)投诉事项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负责查询和督促投诉案件的办理。有关承办部门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办理。超过督办期限不答复投诉人的,由投诉中心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汇报,提出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十二条 被投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威胁、压制、刁难、诽谤、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事项中,弄虚作假、拖延推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敲诈勒索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本规定,并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民营企业投资不涉及公众利益和
            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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