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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

  1.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民营经济增加值、入库税金额、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
  2.考核评选办法。对除民营经济十强区县外的30个区县(自治县、市),按其民营经济增加值、入库税金额、从业人员数、工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长幅度,确定排位名次,并以排位名次分别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的得分之和为总得分(各项指标的权数分别为20、30、20、15、15)。按总分高低取前5名予以奖励。
  三、考核资料的申报、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工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统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汇总各项资料,并审核盖章认定(入库税金须经税务部门的审核认定;企业党建工作需经组织部门审核认定)。所有申报资料均于次年2月15日前报送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中小企业局内)考核计分后,报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市政府每年对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对评选出的民营经济十强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民营经济十强区县”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奖金,奖励十强区县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8万元、第三名6万元、第四至十名各5万元。
  对评选出的获民营经济发展奖的区县(自治县、市),由市政府授予“区县民营经济发展奖”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奖金,各奖励奖金3万元。
  (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获奖区县(自治县、市)民营经济发展指导部门的其他个人奖金,按不超过单位责任人奖金额度的60%计发,资金自筹。
  五、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

            重庆市民营企业五十强评选办法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特制定全市民营企业五十强评选办法。
  一、参评企业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中除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外的各类企业。
  二、参评企业条件
  参评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发展能力较强,诚信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建筑及其他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年利税总额300万元以上,当年无亏损,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重大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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