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银行贷款合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一)区县(自治县、市)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中小企业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初审后,再联合报市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二)市级企业直接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确定:
(一)需要综合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人员评审。
(二)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联合行文,明确扶持项目、资金安排数额、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情况反映,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追回已拨付的款项,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办法
根据《决定》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
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综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营经济发展指导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