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4]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将我市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牵头制定了贯彻落实《决定》的5个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确认,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组成: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