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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经营、进出口的管理
  地图是一种特殊产品,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地图编制资质管理和地图审核工作,进一步推进资质审查和地图审核的政务公开,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图出版单位资质审核和地图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从事地图编制单位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编制资质证件,在办理广告业务和市场巡查中,凡发现涉及地图图形的广告、商品,都要查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图图形审核批准书》和标注在地图版权页上的“审图号”;各级商务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加工贸易业务时,要严格按原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外经贸管发〔2000〕第301号)执行;海关在监管中如发现有政治性地图的产品,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提高全民国家版图意识是实现地图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测绘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地图知识,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特别是地图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国家版图意识,提高他们认识地图、使用地图的能力。要加强宣传媒体登载和使用正确地图图形特别是中国地图图形的管理,强化新闻媒体的示范、导向作用。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宣传媒体对地图市场监管工作的报道,继续加大查处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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