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2004年,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都把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忧民而忧、乐民而乐服务政府”的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抓住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违反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问题。同时,要坚决反对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对上述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抓到底,督查落实到位,对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围绕创优发展环境开展效能监察。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2004年省人民政府提出“政府要提速,行政要提效”,确定今年为“创优发展环境年”,在各级政府机关开展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在各部门和各行业加大行风评议活动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上述活动,注重解决党风政风妨碍改革和建设的突出问题。要严格行政纪律,对那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对仍然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公开承诺的内容不兑现失信于民,以及作风飘浮,工作不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和行风评议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部门及公务人员要严肃依纪依法处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工作力度。以进一步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优化发展软环境。
(四)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开展效能监察。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核心。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赋予的职能,依法独立行使监察职责。对监察对象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的过程中,是否履行职责或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是否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进行查处。要研究探讨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