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深化文化
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的通知
(汕府办[2004]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汕头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建设文化大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和张德江书记考察粤东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市委第八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市的重大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广东省建设文化大省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建设文化大市的若干配套经济政策。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等有关规定,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社会对文化公益事业的捐赠,对符合规定的出版物、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市新华书店、汕头新华图书音像发行有限公司等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继续落实国家发展电影事业的有关经济政策。
第二条 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要保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落实。要按照2004年财政实际拨付数为基数,以后每年递增,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继续鼓励海内外各界捐款,多方筹资,建设重点文化工程。2004至2008年,建设文化大市工作将重点建设完善八项工程:汕头市图书馆(林百欣先生捐款4000万元完成装修)、汕头市侨批文物馆(由潮汕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向海内外筹资建设)、汕头广电中心第三期续建工程和有线数字电视工程(由广电局自筹资金建设)、汕头市博物馆、汕头戏曲学校、汕头市谢慧如潮剧艺术中心、振兴潮剧潮乐工程、潮汕文化发展与传播工程。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左右专项资金用于文化大市重点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