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的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注意避免简单、粗糙的工作方法,禁止强迫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
从2004年起,省财政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2004年至200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建立“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我市的市、区县、镇三级财政扶持资金按参加人数每年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其中,市财政分担60%,区县、镇分担40%。区县、镇二级分担比例由各区县确定。各地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资金不落实或没有达到省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追加预算。对上级财政扶持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要保证全部下拨到位,严禁截留、挪用。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民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有条件的农村经济集体对本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渠道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
(五)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
各地要合理确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收取标准和报销比例,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以县管为主,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专户储存,独立建帐,由具有上岗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严禁用于放贷、投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汇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结合政务公开,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和统计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水平
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每月汇总一次统计资料。
(七)切实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