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
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七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缓解农村看病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要意义,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全民安康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县和镇(街道)两级政府要根据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力求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操作性强,限时实施。
(二)成立机构,规范管理
根据国办发〔2003〕3号文件精神,市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各级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协调)小组,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需要,统筹考虑,落实区县、乡镇(街道)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并把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农业、民政、财政、编办、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宣传,广泛发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