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水平,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和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衔接的重要环节。在全面整顿和规范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将在全市调解委员会中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印章、固定调解场所标识、人民调解员徽章、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协议书格式的“六统一”。各区县司法局要从本区县实际出发,以实现“六统一”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遵循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调解不应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应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协议。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三)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如当事人的起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审理。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纠正。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全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以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就如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交流。人民法院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组织讲课、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庭审前辅助性工作或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开庭等形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也可派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各级法院应制定具体方案,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制度长期予以坚持。
全市各级法院要做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司法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调研,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促使他们在以后的调解工作中不断改进。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将定期研究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