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法官适当行使此项释明权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
  首先,法院应当充分释明,并询问和要求各方当事人对是否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计、鉴定等工作予以明确。其中,“充分释明”是指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不仅应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审计、鉴定等查证工作,而且还应告知该当事人相关的法定程序和需办理的诉讼手续,并说明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上述申请,视为其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对该部分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应当在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并办理了相关诉讼手续后,启动审计、鉴定等查证程序。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不愿交纳相关费用,不愿提供相关材料,则应当依据《证据规定》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的,视为对举证权利的放弃,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5.本《意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系关于法官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妥当诉因予以清除或者改变的释明权行使的规定。
  《证据规定》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单证期限。”
  依据上述规定,法官对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即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妥当诉因,应当行使“除去不当”的释明权。
  在行使此种释明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此种释明权的行使,不受《证据规定》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证据规定》三十四条是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后满前提出”。而法官行使除去或改变不当诉因的释明权不受此限制,经法官释明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法院认为需要对证据重新进行质证或者双方当事人均要求重新质证的,仍可依法进行质证程序。
  (2)关于如何适当行使此种释明权,即法官应如何“告知”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在对《证据规定》三十五条规定的解释中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根据该说明所确立的原则,需从三方面考虑:
  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该休庭合议,以体现合议的严肃性。经过合议认为,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一致的,合议庭可以继续开庭,这时就不用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认定了。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那么合议庭就应当在继续开庭后告知当事人。
  其次,关于如何具体告知,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认为,合议庭不能明确无误地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只能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关系还可能是什么,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还可能是什么。同时,为避免当事人讼累,法院应就可能出现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举证,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使对自己有利,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作出裁判。其之所以不赞成明确无误地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合议庭作出认定后,一旦庭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不同意合议庭的认定,就很可能损害法庭的严肃性,损害法律的权威;二是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合议庭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否则会影响法官的中立地位。
  再次,就告知的方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中认为,合议庭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即可,不过书记员应当将此准确地记入笔录,并让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以免日后当事人否认合议庭告知而无据可查。
  (3)本《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对在一审法院行使此种释明权后,当事人仍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作出规定。由于在此情况下,如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属于原告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或者不存在,即诉讼主体(被告)有误,因此,一审法院应当从程序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以便使原告在明确法律关系后,重新起诉正确的被告;如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合同)的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则属于在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已确定的情况下,对民事行为、案件事实效力认定的实体问题,一审法院应当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