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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裁判并无不当的,应当维持原裁判;
  (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确有错误,需要予以部分改判,否则将导致裁判显失公平的,应当直接改判;
  (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错误,二审必须对一审裁判认定的全部案件事实予以推翻,否则将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的,应当发回重审。
  第十九条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一审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当事人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的,一审法院应当充分释明,并询问和要求当事人对承认或者否认予以明确。
  经一审法院充分释明并询问后,当事人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自认。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自认,在一审或者二审中又对此自认予以反悔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其反悔应不予认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确与案件事实不符的;
  (三)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提供了足以推翻其自认的相反证据和事实的。
  第二十一条 一审法院依本《意见》第十九条第三款视为一方当事人自认,在二审审理中,另一方当事人对此自认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有争议的,视为该自认予以撤回。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后依法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十二条 一审法院未行使本《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述释明权,直接采用一方当事人陈述或者列举的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实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另一方当事人以此事实认定有误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后依法直接作出裁判。

五、对涉及法院审理范围的民商事


                   上诉案件的处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一审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
  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中已依法定程序提出的或者增加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遗漏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
  第二十四条 一审法院以补正裁定形式更改一审判决主文实体内容的,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后,直接依法改判。
  第二十五条 二审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不应超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主文内容,或者超出当事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审法院在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一审裁判结果确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的,应当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

        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子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背景及目的
  自1999年1月至2002年8月的近四年间,在我市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结数量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案件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2001年,全市法院二审审结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改判率近11%,比2000年下降4%,比1999年下降5.9%;发回重审率2.7%,比2000年下降近3%,比1999年下降2.7%。2002年1~8月,全市法院二审审结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改判率为9.3%,比2001年同期下降3.5%;发回重审率为2.3%,比2001年同期下降1%。这充分说明我市各级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审理水平都在不断地提高。同时,市高院民二庭通过与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的相关业务庭就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交换和征求意见,了解到三级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和改判的裁判标准问题存在着较大分歧,因此,认为为保证我市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裁判原则的统一性,保障司法审判程序与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合法,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必要在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整体情况加以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认识,制定出对今后全市法院民商事一、二审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操作性较强的裁判标准和意见。
  为此,市高院民二庭将此作为2002年本庭调研课题之一。2002年3月,《意见》(讨论稿)的初稿完成后,作为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材料在会上进行分组讨论,初步征求了各院的意见。2002年9月,《意见》(讨论稿)正式完成,并于10月中旬分别在一、二中院召开了西片和东片征求意见会议,广泛地征求全市各院有关领导和审判长的意见。在再次对《意见》(讨论稿)进行全面修改的基础上,又请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部分专家、学者对《意见》(讨论稿)进行了理论指导与论证,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意见》(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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