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规定,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部分涉知产的行政案件,对于这类行政案件案号,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应编立为“行初字”;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应编立为“行终字”。该类案件与行政审判庭承办的行政案件统一编立案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行政审判庭承办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应按“执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该类案件与执行庭承办的执行案件统一编立案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抗诉案件,指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按“抗字”进行填报。检察机关对一审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以编立“抗初字”;对二审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以编立“抗终字”;对抗诉案件提审的,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以编立“抗提字”。
2.法院赔偿确认案件和法院赔偿确认申诉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规定“法赔确字”案号,应按“法赔字”进行填报,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可增填“确”字和“确监”字,即编立为“法赔确字”和“法赔确监字”。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就执行措施等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在原执行案件案号的前提下,应编立小号,即编立为“执字第××—××号”。例如,对第1号执行案件就执行措施等所作出的第一份法律文书,编立为“执字第1—1号”;所作出的第二份法律文书,编立为“执字第1—2号”;其他以此类推。
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对当事人执行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执行中的裁定有错误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可编立为“执监字第××—××号”。例如,对第1号执行案件就执行异议或法院认为执行中裁定有错误所作出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可编立为“执监字第1—1号”;所作出的第二份法律文书,可编立为“执监字第1—2号”;其他以此类推。
(七)特别程序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认可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认可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等特别程序案件,应按“民特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对于生效的错误支付令案件的处理,应按“民督字”进行填报,作出的法律文书,案号可增填“监”字,即编立为“民督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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