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行抗字第××号
4.法院赔偿确认案件
法院赔偿确认案件,案号为(××××)×法赔字第××号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暂缓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先予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七)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督字第××号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催字第××号
破产案件,案号为(××××)×法民破字第××号
诉前保全,案号为(××××)×法民保字第××号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包括认定行为能力、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选民资格及其他),案号为(××××)×法民特字第××号
四、有关案件案号适用问题的说明
(一)立案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应按“刑初字”、“民初字”和“行初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应按“刑终字”、“民终字”和“行终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各类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应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案号应增填“通”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通字”、“法委赔通字”和“法检赔通字”。
3.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按“监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但各类赔偿申诉案件,应分别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案号可增填“监”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监字”、“法委赔监字”和“法检赔监字”。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终审判决并同时作出死刑复核案件,应将死刑判决与死刑复核作为两个程序,分别以“刑终字”和“刑复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内批案件,按照“刑他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