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承办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行抗字第××号
  4.法院赔偿确认案件
  法院赔偿确认案件,案号为(××××)×法赔字第××号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暂缓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先予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七)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督字第××号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催字第××号
  破产案件,案号为(××××)×法民破字第××号
  诉前保全,案号为(××××)×法民保字第××号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包括认定行为能力、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选民资格及其他),案号为(××××)×法民特字第××号
  四、有关案件案号适用问题的说明
  (一)立案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应按“刑初字”、“民初字”和“行初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应按“刑终字”、“民终字”和“行终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各类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应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案号应增填“通”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通字”、“法委赔通字”和“法检赔通字”。
  3.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按“监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但各类赔偿申诉案件,应分别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案号可增填“监”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监字”、“法委赔监字”和“法检赔监字”。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终审判决并同时作出死刑复核案件,应将死刑判决与死刑复核作为两个程序,分别以“刑终字”和“刑复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内批案件,按照“刑他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