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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承办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
 审判部门承办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
 (2003年7月24日 京高法发[2003]第217号)


  为规范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做好案件统一立案登记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6程序与我市法院2000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以及司法统计报表修订情况等,制定本规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立案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案号
  刑事案件,案号为(××××)高刑初字第××号
  民事案件,案号为(××××)高民初字第××号
  行政案件,案号为(××××)高行初字第××号
  2.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案号
  刑事案件,案号为(××××)高刑终字第××号
  民事案件,案号为(××××)高民终字第××号
  行政案件,案号为(××××)高行终字第××号
  3.通知不予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案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高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的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高法检赔字第××号
  4.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5.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案号
  刑事申诉案件,案号为(××××)高刑监字第××号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高民监字第××号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高行监字第××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检赔字第××号
  执行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执监字第××号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高刑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高刑终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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