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
(2002年7月8日 京国保发[2002]9号)
第一条 根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种材质的介质。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定点销毁、方便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全市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
区、县国家保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
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销毁秘密载体,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进行销毁,不得向个体商贩、废品收购单位出售秘密载体。
第七条 定点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安全的厂区环境;
(二)具有封闭的销毁场所;
(三)具有稳定的监销人员;
(四)具有适应的销毁设备;
(五)具有固定的厂房;
(六)具有可靠的运输车辆;
(七)具有完善的销毁制度;
(八)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定点单位。
第八条 市级定点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市国家保密局批准,审批程序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申办单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由市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秘密载体销毁定点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上的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申报表》上“已具备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条件”内容应包括人员素质、厂房设备和环境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签署本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保密机构意见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