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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
 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京高法发[2002]19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略)

附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
          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117号《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并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就专利、商标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分工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第一,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暂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反倾销、反补贴、贸易审批等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暂由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或者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第四,涉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该行政案件仍由审理原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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