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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经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关于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经委、市农委、
 市工商局关于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意见
 (2001年11月14日 京政办发[2001]8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金融秩序,防范和制止企业借改制、破产之机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坚决维护金融债权
  近年来,随着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改制已成为改变其落后经营管理模式,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企业破产也已成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功能的重要手段。从总体上看,北京地区企业改制、破产整体操作是较为规范的,但也有一些企业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受各种利益的驱动,出现了借改制、破产之机逃废债务问题,影响了信用环境和经济秩序。
  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及本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正确处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债务问题。企业改制、破产工作要严格按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做到合理安排、有序操作、稳步进行。要安排好市、区两级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整体进度,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资产处置工作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规范操作,决不能搞暗箱操作。对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的金融债务转移及承接工作,要予以充分重视,在实施改制、破产前,要书面征求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在改制、破产工作涉及金融债权处置时,必须请债权金融机构参加,以切实防范和制止借企业改制、破产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二、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保证企业改制、破产工作健康发展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经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间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相对固定的日常联系渠道,及时沟通信息,随时掌握全市企业、特别是市属企业的改制、破产工作情况;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纠正企业在改制、破产中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以保证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市工商部门要按照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与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在依法为改制企业办理登记时,对未按要求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及确认文件的企业,不受理其改制登记,不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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