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缩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对提交材料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在5日内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在办理延期登记时所需提供的场地证明手续。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禁止一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收费。
(二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便捷通关。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快建立大通关协调联动机制,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实施“一条龙”和“一站式”服务,通过联网报关、网上付税试点、上门检验等各种形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的通关渠道。
(二十一)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的供应。合理确定用水定额,并视重点企业发展情况给予适当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享受国家电价补贴政策并优先保证电量供应。
(二十二)发改、商务、海关、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城建、环保、检验检疫、卫生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鼓励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及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给予最大限度地便利化服务。对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八、建立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长效机制
(二十三)健全外商投诉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体系。省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责任,对影响较大、久拖不决的老大难案件,要派出联合调查组督办,限期解决,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建立政策法规及投资环境的督查落实体系。通过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落实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及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每年定期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地投资软环境和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
(二十五)实行损害软环境责任追究制。政府各部门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实施收费执法检查及其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事项时,必须认真执行《
行政许可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有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等行为的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对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损失的,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或由所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建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