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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一)鼓励国外科技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对引进的人才在住房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优先办理并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聘用的中国公民可享受市民待遇,并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创业。留学人员凭有效证件创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并可申请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及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留学人员在省内落户免收相关费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任职年限、任职台阶限制;对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执业资格可直接予以认证。
  (十三)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和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六、完善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十四)对有发展前景、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银行、外汇部门应给予金融贷款、结售汇等方面支持。外方投资于我省支柱、优势产业,目前仍有投资比例限制的,逐步放宽其外资持股比例。
  (十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对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6000万美元,其新增所得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新增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属省、市州、县(市、区)权限减免的费用,减按70%收取。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凡外商投资符合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且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价格按规定的低限执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外商投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提供便利服务
  (十八)定期公布有关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规定,继续清理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涉外企业收费一律取消,对收费标准有高低限的实行按低限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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