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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实施全方位利用外资。立足周边国家和地区,积极承接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产业转移。按照国家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扩大与港澳地区的合资、合作领域,鼓励港澳资本进入我省证券、旅游、会展、中介等服务贸易领域,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三、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六)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不良资产处置,推出一批资产优、效益好、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股权,实施资本运作,以存量换增量,以产权换资金。
  支持列入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国债项目利用外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核立项、申请专项贷款和贴息等方面比照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外商并购国有企业后,在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对老工业基地改造优先剥离原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处理不良资产及人员安置等试点政策。
  对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政策,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放开经营范围的限制,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可兼营其他产品出口的政策。
  (七)推进省级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为外资及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规范化服务。允许外商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购买地方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
  四、发挥开发区在吸引外资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在完善“七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注重信息、物流、融资、人文环境建设的综合性开发,提高为投资者服务水平,降低外商投资成本,增强开发区对外商的吸引力。
  开发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属省批准权限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取得用地指标后,可以单独报批。
  (九)培育开发区特色,树立开发区品牌,实现以特色招商。进一步发挥开发区孵化功能和辐射作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建设高新技术项目和研究开发中心,在有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形成高新技术和出口产业群。
  五、注重引进技术和人才
  (十)坚持引资与引智相结合。放宽对外商以技术、管理入股的比例限制,鼓励和吸引跨国公司来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或研发分支机构。支持国外研发中心与我省大中型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和联合攻关,政府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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