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各相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1、检查的范围: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商住楼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旅游景点和文物古建筑;30人以上的私房出租户、外口公寓以及 “六小”(小旅馆、小商店、小作坊、小餐厅、小酒吧、小歌厅)等场所。
2、检查的重点:
(1)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情况;
(2) 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公众聚集场所(二层以上)窗户是否安装铁栅栏;
(3) 检查建筑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和使用情况;
(4) 检查单位(场所)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 检查单位值班、防火巡查制度和落实情况;
(6) 检查单位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7) 检查应急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四、职责分工和步骤
(一)职责分工
1、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
《消防法》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各系统开展消防工作,督促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2、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系统要认真履行
《消防法》和本级政府赋予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3、各单位要认真履行
《消防法》、61号令所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广泛开展“五个一”消防安全活动,即:要对全体员工组织一次全面消防安全教育;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要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测试;要组织开展一次灭火、疏散演练;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火灾隐患整改活动。
4、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督促、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积极开展消防监督抽查、跟踪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充分发挥三级消防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私房出租户、外口公寓、“六小”场所等场所的消防检查活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