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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厦门市物流信息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保障物流信息平台及其用户的物流信息交换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七条 使用物流信息平台实行有偿服务。服务项目资费的收取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企业依照自愿原则申请加入物流信息平台,申请入网的企业与运营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必须签订入网协议书。
  第九条 企业申请加入物流信息平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物流信息平台技术规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
  (三)有合格的操作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具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从业资质。
  第十条 入网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其委托传输的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及时性、完整性应得到有效保证;
  (二)其委托传输的信息应获得保密保障;
  (三)其委托传输的信息可以通过物流信息平台予以再显示;
  (四)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要求执行政府定价。
  第十一条 入网用户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二)遵守物流信息平台的安全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影响物流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行;
  (三)对所传输的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 凡按照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要求,在物流信息平台上进行传递或交换的信息应视为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电子文件,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运营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应向物流信息平台用户提供由国家级管理部门批准、安全证书管理机构颁发的安全证书及电子签名;有权使用电子签名的用户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代表,使用前由双方以协议方式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十四条 协议方约定或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文件必须签名,而相应的电子信息附有电子签名时,则此电子信息视同符合协议方的要求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内容,若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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