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物流信息平台及其用户的物流信息交换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七条 使用物流信息平台实行有偿服务。服务项目资费的收取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企业依照自愿原则申请加入物流信息平台,申请入网的企业与运营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必须签订入网协议书。
第九条 企业申请加入物流信息平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物流信息平台技术规范的计算机软件、硬件设备;
(三)有合格的操作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具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从业资质。
第十条 入网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其委托传输的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及时性、完整性应得到有效保证;
(二)其委托传输的信息应获得保密保障;
(三)其委托传输的信息可以通过物流信息平台予以再显示;
(四)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要求执行政府定价。
第十一条 入网用户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二)遵守物流信息平台的安全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影响物流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行;
(三)对所传输的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 凡按照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要求,在物流信息平台上进行传递或交换的信息应视为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电子文件,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运营物流信息平台的企业,应向物流信息平台用户提供由国家级管理部门批准、安全证书管理机构颁发的安全证书及电子签名;有权使用电子签名的用户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代表,使用前由双方以协议方式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十四条 协议方约定或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文件必须签名,而相应的电子信息附有电子签名时,则此电子信息视同符合协议方的要求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内容,若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时,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