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
关于厦门市物流信息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4]25号 2004年2月2日)
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委关于《厦门市物流信息平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物流信息平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物流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物流信息平台)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流信息化的建设、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流信息平台,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等手段建立起来,为本市从事物流活动及相应管理活动的各主体实现计算机系统之间物流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条 凡利用物流信息平台从事物流活动及相应管理活动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物流信息平台按照“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厦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物流信息平台的协调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流信息平台的政策、管理规定及发展规划;
(二)协调口岸监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物流信息平台应用系统业务规范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和监督物流信息平台业务的开展,受理用户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协调组织物流信息平台的宣传及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建设、运营物流信息平台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用户提供物流信息的传输、存储、加工、查询、举证等服务;
(二)为用户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咨询、操作技能培训等服务;
(三)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应用系统和制订相应的业务规范及技术规范;
(四)负责在物流信息平台上传输的物流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漏、修改和提取任何未经授权的机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