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行将学生成长综合记录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实施招生前,由市招生领导小组按超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指标(普通生)一定比例(1:1.02左右)划出投档线,留给招生学校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学校选择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的成长综合记录。学校自主选择的招生名单及理由应书面报市中招办,经审批后录取。
(五)试行特殊学生破格录取制度。对于在综合素质某方面表现突出或特长明显的学生,普通高中可通过必要的调查核实或特长潜能测评后,适当降低成绩标准破格录取。这类考生的录取比例控制在该校招生总指标数的1.5%以内,但不占用计划招生指标。破格录取的学生名单及理由应书面报市中招办,经审批后录取。
(六)逐步探索优秀学生的保送制度。特色学校和经批准举办特色班的学校可先行试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试点保送的学校应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方案,获得批准后才可实施,保送指标、条件及保送学生名单均必须在校内公示,接受师生、家长、社会的监督。
(七)试行先公布中考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原始分数,再填报志愿的办法。保护考生报考各批次、各级各类学校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学校不能自行规定限制学生的志愿填报。
六、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管理
1、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改革领导小组,各普通中学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培训,使广大教育工作者明确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3、各普通中学要积极推进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研究和探索,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现代教育评价思想,转变传统的考试评价观念,消除对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疑虑,使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二)加强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及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全程监控。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高中阶段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改革领导小组投诉。